沈阳法院2022年度优秀案例: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诉沈阳某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诉沈阳某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主体的精准认定
关键词 网络侵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主体 综合审查 提级管辖
裁判要点
网络侵权作为数字时代的常见现象,虽与传统侵权行为本质一致,但因其全球化、虚拟化的网络空间特性,加上数字化传播的即时性和普泛化,使得侵权主体的认定变得尤为棘手。
司法实践中,ICP备案信息常被用作判断网站是否侵权的主要依据,但有时存在机械套用的情况。本案作为全省首例提级管辖并审结的网络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结合网络侵权特点,综合评估证据来源、逻辑关联及证明力,确立了明确裁判规则:网络信息与实体经营证照信息在管理方式和真伪校验上差异显著,网站备案信息可作为初步证据,但若有反证,则需全面审查证据链,从而准确锁定侵权主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例索引
一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民初962号(2022年9月20日)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9日,国家电影局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18]第546号),明确影片《生命之轮 SKULL AND FLOWER》由西宁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品,国内外发行。片头标明出品方信息。2021年4月14日,西宁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行使该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并允许其自主维权,授权期2年。
2021年4月21日,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访问“nxjzsgk.com”网站,该站标注“快看影视”,搜索“生命之轮”后可直接播放,画面带有“澳门线上赌场”等广告水印。同时,ICP备案查询显示该域名主办单位为沈阳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通过时间戳技术固定证据。
域名“nxjzsgk.com”原由沈阳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注册,但2019年5月21日后未续费,失去权利。2021年10月,沈阳某技术有限公司注销该域名备案。同年12月,公证显示域名已由他人注册,网站仍可访问。沈阳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多项备案信息。
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定原告主体适格,但被诉侵权行为不必然由沈阳某技术有限公司实施。域名备案信息仅为初步证据,在案外人注册域名、网站持续运行的反证下,原告举证不足。沈阳某技术有限公司未参与经营,无过错,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一、涉案网站侵权是否由沈阳某技术有限公司实施?
原告取证时备案信息指向被告,但域名早被他人注册,备案注销后网站仍运行,说明侵权与备案无直接关联。网络信息真伪校验难,备案信息可作参考,但反证下需综合审查。原告仅凭备案信息主张侵权,证据不足。
二、沈阳某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应担责?
被告放弃域名后,未参与网站经营,无教唆或帮助行为,无过错,故不承担共同责任。
综上,原告证据不足,诉请驳回。侵权认定另案处理。
案例注解
本案系全省首例提级审理的网络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原由沈阳高新区法院受理,因法律适用疑难提级。网络侵权主体认定复杂,涉及WCT和WPPT条约内容,我国著作权法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服务器标准理论下,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区分关键,但实务中标准不一。ICP备案常被套用,但本案强调综合审查,确立类案规则。判决后未上诉,生效并对下指导,审结同类案件60余件,节约司法资源。
来源:辽宁法治报
相关问答
网络推广软文写作技巧:如何无形嵌入广告信息
软文推广的精髓在于将广告信息自然融入内容,如微风拂面般影响读者。如何在文章中巧妙植入推广信息呢?...





